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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1
1.什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1
2.为什么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2
3.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4
4.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律?…………………5
5.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主要特点?…………………………6
6.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是什么关系?……………7
7.为什么要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8
8.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经历了哪几个阶段?………………10
9.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遵循了哪些原则?…………………12
10.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主要包括哪些内容?………………14
二、总则……………………………………………………………21
11.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21
12哪些人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23
13.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25
14.为什么要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30
15.如何理解“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31
16.如何理解“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32
17.如何理解“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的原则?………………………………………………………33
18.如何理解“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34
19.如何理解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35
20.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提出了哪些要求?…………40
21.如何理解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主体地位?……45
22.如何理解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48
2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何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49
三、家庭保护………………………………………………………5l
24.家庭保护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5l
25.家庭保护有哪些主要特点?………………………………52
26.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主要职责?……………………54
27.抚养制度包括哪些方面?…………………………………55
28.如何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57
29.如何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59
30.为什么家庭和社会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61
3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62
32.为什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64
3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赌博、吸毒、卖淫?…………………………………………66
34.为什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68
3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如何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69
3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如何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71
3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什么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73
38.父母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为什么要实行委托监护?………………………………………………………74
四、学校保护………………………………………………………76
39.学校保护有哪些特点?……………………………………76
40.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包括哪些内容?……………77
41.如何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78
42.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80
43.规定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有什么重大意义?………………………………………………………82
44.如何理解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以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84
45.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安全?………85
46.如何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89
47.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如何处理?……………………90
48.如何理解专门学校?………………………………………92
49.幼儿园应当如何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95
五、社会保护………………………………………………………97
50.社会保护的含义是什么?…………………………………97
51.为什么全社会应当树立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98
52.国家如何鼓励社会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99
5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99
54.为什么要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102
55.为什么要求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105
56.公益性文化设施如何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106
57.如何为未成年人营造“绿色”网络空间?………………108
58.国家如何鼓励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的精神产品?………112
59.国家是如何禁止制作、传播毒害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产品的?…………………………………………………115
60.未成年人食品、药品的生产应当如何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健康?……………………………………………………118
61.如何保证未成年人玩具、用具的生产和游乐设施的设计,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121
62.为什么严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123
63.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免于烟酒的伤害?…………………125
64.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126
65.为什么要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荣誉权和智力成果?……………………………………………………130
66.为什么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133
67.如何禁止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133
68.公安机关如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137
69.如何对孤儿、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140
70.卫生部门和学校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做好疾病预防工作?………………………………146
7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何发展托幼事业7.………………149
72.为什么要对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进行就业培训?………………………………153
7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有哪些职责?…………………………………………………155
74.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助途径是如何规定的?…………………………………………………157
司法保护………………………………………………………160
75.如何理解司法保护的地位和作用?……………………160
76.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时应遵循什么原则?……………………………………………………164
77.未成年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165
78.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168
79.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受抚养的权利?……………………………………………………172
80.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73
8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176
82.如何理解“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79
83.为什么司法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180
84.我国少年法庭的运作情况如何?………………………184
85.如何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186
86.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188
87.如何理解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190
88.如何理解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192
89.如何理解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193
90.如何理解对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面的限制性规定?……………………………………………………194
91.如何处理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衔接?……………………………………………………198
七、法律责任、附则………………………………………………204
92.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法律责任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了规定?……………………………………………………204
93.为什么要强化法律责任?………………………………209
9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于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12
9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19
96.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23
97.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26
98.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传播非法出版物的,如何适用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231
99.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必要的注意事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36
100.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242
101.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246
102.非法招用童工及违反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248
103.侵犯未成年人隐私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253
104.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受救助的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养工作中牟取利益,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257
105.胁迫、欺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如何追究法律责任?……………………………………………………263
106.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日期是如何规定的?…………266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68
后记………………………………………………………………280
前言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未成年人为主体,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该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迫切需要。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修订对于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实施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共青团中央邀请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等单位参加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的同志,编写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问答》一书。本
书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据,采用问答的形式,对这部法律所包括和涉及的内容进行通俗详细的阐释,它有助于广大公民深刻理解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有助于每一位家长、教师、青少年工作者及执法人员正确认识各自的职责,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义务;有助于广大未成年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书是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学习、理解、把握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内容和修订要旨的参考教材,也是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和青少年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普及法律知识的辅导教材。
1.什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简单地说,就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及公民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各项活动的专门法律。在我国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广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指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各项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不仅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条款;既包括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法规,也包括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规章。
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别法的性质。在处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事务时,一般首先适用本法;本法规定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则适用所指向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法未作规定的,才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本法还是制定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依照本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条例或实施办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现行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应当作相应的修改,以保持与本法的规定相一致。
2.为什么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
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要求,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概括起来,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制定本法是由未成年人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力军和后备军。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能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关系到国家、民族、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不仅要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思想、道德等力量,还必须运用法律手段,特别是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
(2)制定本法是由未成年人的特点决定的。我国约有3.41亿未成年人,他们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处于由不成熟向逐渐成熟、由未成年向成年转变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这些特点可以使他们接受许多美好的事物,同时也容易使他们遭受不良因素的消极影响。因此,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全体公民必须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的关心和保护,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明确社会各方面的职责,引导未成年人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
(3)制定本法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得到了充分发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但是,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
因造成我国各地的社会发展还很不平衡,一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例如,在一些贫困农村和沿海开放地区,中小学生失学和“三童”(童工、童农、童商)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一些地方格调低下和淫秽的视听读物屡禁不止;有的教师体罚、摧残学生,有的家长恣意打骂、虐待子女,甚至使之致伤致残;买卖婚姻、性犯罪、拐卖儿童、吸毒等现象也比较严重。这些问题严重妨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近几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解决上述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治理,其中,制定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法律更显得迫切和重要。
(4)制定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国家的稳定、民族的振兴、社会的发展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有的一些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条款和规定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零碎而不成系统,原则而不具体;二是没有形成保证实施法律的执行体系和监督体系,缺少一个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青少年工作的专门机构,共青团等青少年组织代表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明确;三是我国有关青少年的法律偏重于司法性规定,保护性、福利性、综合性法律很少,有的重于惩戒、轻于预防保护,有的重于防范、轻于教育。因此,制定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逐步建立较为系统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迫切需要。
(5)制定本法有利于我国在世界青少年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制定青少年专门法律,用法律手段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自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青少年法规——《少年法庭法》以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青
少年专门法律,有的还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青少年法律体系。近些年来,我国在加快青少年立法步伐的同时,积极支持或参与制定了联合国有关组织通过的《北京规则》、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和世界儿童首脑会议通过的《关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权利的
世界宣言》等国际性法律文件。我国作为一个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大国,应当在培养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有更多的作为,在世界青少年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在青少年立法上我们应当继续努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国际青少年事务中的地位。
3.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马克思曾用“宪法——法律的准绳”来说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作为一国众法之母,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而不能同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是党和国家总路线、总方针、总政策的法律化,也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基本行为准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同其他法律一样,都以我国宪法为法律依据。本法以宪法为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本法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的。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其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任何法律都必须遵循的。这就要求,一方面,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不得违反宪法;另一方面,无论哪一部法律在内容和程序上违反
宪法,都必须加以变更或者撤销,违宪必究。本法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都严格遵循了宪法的精神。宪法明确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文主要有两条:一是宪法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二是宪法第46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但是如何保护、如何培养则需要在其他法律中加以具体化。我国现行的一些基本法律虽然有不少涉及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但是面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需求,就显得过于原则、分散。因此,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使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规定具体化。
(2)本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制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了严格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权限,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违背现行的立法体制。这就要求,一方面,无立法权的机构不能越权立法;另一方面,必须由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不能由法规或规章来规
定。本法是一部涉及我国约3.41亿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综合性法律,在效力和等级上应属于法律的范畴。本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在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空白。
4.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类似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各个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并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原则以及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等内容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学校、家庭、成年公民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既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内容,又有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内容,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以专章作出规定。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其所规定的内容看,既涉及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福利问题,又涉及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理与矫治。同时,又对程序方面问题作出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兼容刑事与非刑事、实体、程序以及组织等内容的法律。它既不是刑事法律,也不是未成年人诉讼方面的法律,更不是未成年人教育法,而是一部集实体法、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非刑事法律规范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