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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桐庐:农民沈子彬的维权经历

来源:中国青年出版总社     作者:刘朱婴    2011年8月01日    字体:     浏览:1297

从杭州开往千岛湖的汽车,如果走省道,都要经过桐庐县瑶琳镇一个叫“阳普”的村子。沈子彬说,瑶琳镇过去是毕浦乡,而“阳普”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由杨家村改的,取“阳光普照”的意思。现在,“阳普”又更名为东琳村。

沈子彬的家就坐落在村边的公路旁,三层的房子有一部分被拆掉了。底层是他儿媳妇开的小百货店。门前几株梧桐树,夏季枝繁叶茂,冬季遮风挡雨,是沈子彬告诉来访者辨认他家的标志。

每天清晨,当儿媳妇把店门打开,沈子彬都要坐在小凳上,默默注视着远处薄雾中忽隐忽现的山峰。尽管这里景色秀丽,尽管村庄的名字曾经给人美好的憧憬,可沈子彬总觉得心里缺少慰藉和温暖……

记者采访时,他接到女儿从外地打来的电话。女儿对他说:爸爸,你不要发牢骚,不要埋怨共产党。你是相信共产党才打官司、才上访的,不然你就不会走这条路了。

放下电话,沈子彬长长叹了一口气……



养蜂是福还是祸?

“我是养蜂的。”这是沈子彬见到记者讲的第一句话。

沈子彬祖籍绍兴,随家迁到桐庐后,毕业于毕浦乡中心小学。那个年代,高小毕业算是知识分子,杨家村像他这样的也就三四个。物以稀为贵,村队干部都拿他当宝贝,着力重用和培养。从学校回家的他,先参加生产队劳动,然后当上大队食堂的司务长,接着担任粮食保管员,会计。农村有了机械后,他又开木炭机、脱粒机、轧米机。27时,他成为大队集体蜂场负责人,开始了他的养蜂事业。

沈子彬清楚记得自己的师傅叫吴惠英,分水镇人。“他当时成分不好,是地主,给打击下去了。那里不用他,我们就邀请过来。”沈子彬很佩服当年大队干部的勇气和胆量。

曾经的杨家村,经过更名阳普村,现在称作瑶琳镇东琳村杨家二组。在上个世纪70年代,村里告别单一的水稻种植,开始农副结合,养蜂成为主要副业。为什么选择养蜂?用现在的话讲是效益比较高。因为发展了副业,大队有了钱,便从毕浦乡白塔岭水库引水灌溉稻田。“养蜂获得的五六万元都投入引水灌溉工程了!”沈子彬说。

忆及往事,沈子彬很激动:“那个时候,因为我文化高,为人好,司务长和会计当了十几年,干部和群众都信任我,所以我干得很起劲。辽宁兴城有家蜜蜂原种场,尽管人家是国营单位,而我们属于集体性质,但我还是跑去跟他们谈合作,然后在毕浦乡成立了养蜂联合体……

“原来的杨家村不到两千人,种植水稻为主,基本上没有副业,老百姓生活比较贫困。发展养蜂业以后,大家的生活逐渐好起来。以前农民干活一天只有10个工分,一个工分五六毛钱。后来依靠集体养蜂,农民的收入增加到一个工分八角到一元钱。我们20个人,养了400多箱蜜蜂,卖蜂蜜、卖蜂王浆,蜂场被评为桐庐县先进单位,连福建农业大学的学生都来我们这里实习呐……

“1983年开始分田到户,阳普蜂场也解散了,400多箱蜜蜂全部卖给了养蜂员。很便宜,当时卖几十元一箱,太贵的话谁也买不起……”

一度给农民带来福利的养蜂场不复存在,沈子彬的心里充满失落和惋惜。由于和蜜蜂有了难舍之情,他不愿放弃这项事业,也买下30多箱蜜蜂。岁月更迭,光阴似箭,他长年累月与蜂为伴,养蜂一直养到儿子结婚,女儿出嫁,家里盖起三层楼房。

养蜂使沈子彬成为当地最早致富的“万元户”,养蜂也使他经历了不堪回首的精神打击,这都是当年的他无法想象的……

一场寒心的官司

1994年9月,沈子彬被桐庐县毕浦信用合作社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不肯偿还贷款。起诉书说:被告沈子彬因养蜂缺少资金,向原告提出贷款申请。原告贷给被告人民币3万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仍欠本金7680元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本金,并且承担利息。

其实,沈子彬并不缺少养蜂资金。他之所以向乡信用合作社贷款,绝非为自己,而是为联合体中的几家困难养蜂户。作为养蜂联合体负责人,出面替自己的成员贷款,这也绝非他的创举。他说:“养蜂联合体负责人替成员申请贷款,这件事情是乡政府决定、信用合作社全体理事同意、县农业局予以肯定并且在全县养蜂会议上通过的。我是执行乡政府的决定,不是债主。”

事实到底如何?有份律师调查笔录可以呈现真相——

调查时间:1994年12月22日。地点:分水招待所。调查事项:毕浦乡等地养蜂联合体情况。调查人:桐庐县华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调查人:桐庐县农业局蜂管科科长。

问:请您谈谈毕浦乡养蜂联合体情况好吗?

答:好的。桐庐县为发展养蜂业,组成100余个养蜂联合体,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桐庐县推广的做法。联合体的作用是统一联系场地、统一联系运输、统一销售产品,对桐庐县养蜂业发展起了促进作用。毕浦乡先后组成29个养蜂联合体,由有能力、有经验的人做负责人。

问:养蜂联合体在贷款上如何办理,有什么特点?

答:毕浦乡信用合作社主任当时还任乡党委委员,又是县养蜂理事会理事。在对毕浦乡养蜂户发放贷款问题上,采用由联合体负责人出面贷款,然后把贷款分给各个养蜂户的方法,防止贷款被挪作他用,避免因养蜂户赌博等情况收不回贷款,使贷款真正用在发展养蜂事业上。这个经验受到县农业局肯定。

问:信用合作社对贷款归还有何规定?

答:毕浦乡信用合作社原主任在全县养蜂会议上宣布,贷款由联合体负责人出面贷,下半年由各个使用人将贷款归还。若因天灾人祸或歉收,由信用合作社办理,把贷款从联合体负责人名下转到使用人名下。当时参加会议有100多人,县农业局大多数干部也都在场听到。

问:现毕浦乡信用合作社把沈子彬养蜂联合体的贷款问题起诉到法院,要求沈子彬一人归还。对此您有何看法?

答:这是不对的。信用合作社不能抛开当时与联合体负责人的约定,改变贷款归还方法。现在,大多数联合体负责人出面贷的款都已归还或转到各个使用贷款的养蜂户名下,沈子彬出面贷的款也应尽快转到未能还款的养蜂户名下。毕浦信用合作社应尽快把这个问题处理好。

问:刚才谈的情况是否事实?

答:我讲的情况都是事实。我在管理科工作多年了,如果法院需要我作证,我会到场作证。同时,毕浦乡原主管养蜂工作的干部都可以问得清楚,他们是具体负责贷款工作的。

问:沈子彬养蜂联合体内欠款户是否有不法行为?

答:我没有听到他们有不法行为。

1994年10月7日,桐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子彬偿还原告毕浦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7680元,承担自贷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加息,诉讼费370元由沈子彬承担。判决书说:毕浦乡为了发展养蜂业,信用合作社为每个养蜂联合体提供一定数额的贷款。被告沈子彬作为一个联合体的负责人,从原告处贷款3万余元。1992年3月3日,原告向被告追讨尚欠本金7680元,被告要求将尚欠贷款转到未能还款的联合体成员名下,原告表示不同意。1994年9月2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沈子彬还贷清息。

桐庐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让沈子彬感到十分委屈,他认为自己只负责替联合体成员出面贷款,没有担保的义务。不少养蜂联合体负责人也替沈子彬作证说:“由联合体负责人出面贷款而非担保,这是信用合作社主任在养蜂会议上作出的约定,我们毕浦乡20多个联合体全部执行。几个养蜂户是遭受自然灾害,家庭困难未能还贷,并非其他情况。”未还贷款的养蜂户也写出证明:“我们需要贷款,乡政府、信用社决定由联合体负责人出面申请,下半年再转到我们名下。当我们要求办理转户手续时,毕浦信用合作社主任不同意,所以至今没有办理。”他们还写道:“毕浦信用合作社发放养蜂贷款,沈子彬没有动用过一分钱,全部发放到养蜂各户,特此证明。”

不光农民替沈子彬鸣冤,前任毕浦信用合作社主任以及毕浦乡干部也白纸黑字地证实:“为了发展毕浦养蜂业,为了信用社贷款放得出,用得适当,用得及时,必须由养蜂联合体负责同志统一贷款,分到各组使用。到下半年(贷款使用人)养蜂回来,收入好当还清,歉收的划到每个养蜂户头上,这意见得到乡政府和信用社全体理事的同意。”“沈子彬所述情况完全属实,毕浦乡信用社主任以及有关办事人员全都清楚,并且县农业局肯定这一做法是好的。现尚有三户拖欠逾期贷款7680元,不应由沈子彬归还,信用社应予办理转户手续。特此证明并愿做证人。”

尽管有这么多人进一步陈述事实,证明沈子彬不该被判偿还欠贷,但受理沈子彬上诉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于第二年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决。

沈子彬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他说:借贷关系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当事双方是平等的,都要履行借贷时约定的条款。被申诉人毕浦信用合作社前任法定代表人曾在全县养蜂会议上宣布:以联合体负责人名义贷款,分给各个养蜂专业户使用,是为了让贷款做到专款专用、合理使用;要求联合体负责人协助信用合作社做好贷款发放工作,使贷款真正用在困难户身上,用在养蜂事业上;冬季养蜂归来时,养蜂户各自归还本息;对少数歉收亏损户,由信用合作社负责将贷款从联合体负责人名下转到未归还人名下。正因为有了这个承诺,包括申诉人在内的20多个联合体负责人才放心贷款并分到各个养蜂户。以后几年,毕浦信用合作社一直按照这个约定给大部分贷款未还的养蜂户办理了转户手续。为什么在一审、二审中,这个约定就无效了呢?一审开庭时,几个欠款人主动到法院,要求毕浦信用合作社按照约定办理贷款转户手续,但被毫无道理地拒绝。二审审理不作深入调查,只用了一个多小时就草草收场,使申诉人的律师没有机会向法庭陈述代理意见,申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了限制……

沈子彬请求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毕浦乡人民政府和桐庐县农业局也出具证明“沈子彬所述乡政府为发展养蜂事业发放贷款情况属实”,请省高院“重审改判”。

1996年9月14日,沈子彬收到桐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他赶到乡政府问干部:(贷款)这件事情是你们叫我做的,为什么事到如今你们都不出面替我讲话呢?一个领导安慰他:“我打个电话到法庭,不会强制执行你的。”沈子彬被劝回家。他没有想到,“强制执行”还是发生了。

“那天正好吃晚饭的时候,县法院来了一辆车,叫我晚饭不要吃了。我问什么事情,他们说:你到毕浦信用社把款子搞清楚!我讲:我也迫切想搞清楚,就同他们上了车。谁知他们直接把我装(送)到派出所,也没给拘留通知书,把我关了起来。我大喊:别人欠贷款,我没欠,为什么关我?法院的人讲:今天非关你不可,你不拿钱出不去!结果我女儿害怕了,拿钱把我保释出来。这不是绑架吗?”

“法院怎么不讲道理啊?”沈子彬说,这场官司让他对法院“寒了心”。

欲告政府又放弃

让沈子彬始料不及的事情接踵而至。为了房子的事,他差点又要上法院,最后却做了另外一个选择。

前面提到,养蜂使沈子彬建起三层楼房。但这座楼房让他全家住得很不安宁,其中一部分还被强行拆掉了,原因是他拿不出合法手续,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子就是“黑房”。

沈子彬的房子为什么没有合法证明?

“那一年,我儿子刚出生10个月,毕浦乡政府从毕浦村迁到阳普村,要筹建阳普小集镇,又称杨家新街,承诺是第一批出让商品房基地,建房户只要交钱就行,一切手续由乡政府包办。

“当时,规划中的小集镇建在公路边,原来是一片良田,而村民的宅基地是在山边上。所以,乡政府号召有资金的村民到小集镇建设范围内买地建房。就是说,原来有宅基地的人,是不能买的。但如果当商品房买,是可以的。

“我申请购买156平方米,是三层楼的面积(当时规定低于三层楼不让造)。买了土地,还要花钱建房。良田改为建房用地,上面批不批我们全不知道,因为按乡政府说法,我们只要交了钱,所有手续由乡政府去办,我们不用管。但是,据我所知,良田改宅基地是不好批的。

“后来,听说上面批下来了,大概有20亩左右。很多村民都买不起,整个毕浦乡只有30多户交了钱。我见过乡政府的用地申请审批表,当时提出疑问:我交了156个平方的钱,为什么批下来只有100个平方?姓潘的副乡长兼土管员说:今年先批100个平方,明年补批56个平方。

“结果呢,我们把钱交上去了,再自己出工买料建房,用了两年时间,1992年,房子建好了,人都住进去了,可是谁也没见到乡政府给我们办来手续。这房子合不合法?能不能放心住啊?我们就到乡政府去要审批建房的合法手续,但是乡政府说明年再给。我当时在养蜂,一出去就是一年不回家。姓潘的副乡长兼土管员对我说:你放心,明年给你办来!第二年,我再到乡政府要手续,没想到他(姓潘的副乡长兼土管员)调走了,调到另外一个乡去了,手续还是没要来。而有个把钱直接交到县土地管理局的农民却把手续办来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那个农民有了合法手续,而我们其他30多户把钱交到乡政府的人,还是没有拿到合法手续。

“我急忙到桐庐县信访局反映拿不到合法手续的情况。那时有关部门很负责任,县信访局的人打电话给毕浦乡党委书记,说房子都建好了,为什么手续不给农民呢?这是事后乡党委书记同我讲的,他对我说:你放心!我又找了姓仰的土管员。

“我接着到外地养蜂去了。回来后,听说姓仰的土管员又调走了,而且乡党委书记也调走了。我跑来跑去找不到人。一晃三年过去,我谁都找不到,能找到的都调走了,我还找谁去?

“从这时开始,我生气了,也不找乡政府了,直接找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省、市、县三级国土部门、信访办、纪委、检察院,我都跑遍了。

“2003年,省道公路开始建设,要拆一部分房子的消息传到村民耳朵里。县国土局说我们30多户建房是违规的,没有合法手续就是黑房!我们最担心、最害怕的事情终于发生了。虽然手中有当年乡政府开具的收款凭证,但这纸东西不能证明我们是合法建房。于是,我们去找当时经办人、那个姓潘的副乡长兼土管员。乡纪委书记说,潘已经被开除党籍,已经服刑。

“拆迁开始了!桐庐县路政大队、毕浦乡人民政府下达了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那是热死人的一天,我不同意拆,说这是我花钱买的商品房。他们叫我出示合法证明。我急忙说有,拿出乡政府、县政府和县土管局盖章的《桐庐县农村宅基地(专业生产用地)申请审批表》。但他们讲这个表只能证明是临时建房,不能当合法手续。我又拿出当年乡政府收钱开具的收款凭证。他们说这个收据也是没用的,不能作为建房的合法手续。我再也拿不出能够证明这房子合法的手续了,因为真的没有了!他们说,如果没有合法手续,就是黑房,赔你一点算好的,不赔又怎么样?最后,这房子被认为是没有合法手续建造的黑房给拆掉了133平方米,给了我每平方米210元补偿款共计2.8万元。

“从建房到拆房,我十多年也没要来合法手续,满腹委屈找谁说去?”

沈子彬欲哭无泪,一气之下决定状告乡政府。让他感到意外的是,“一个愿意接这个案子的律师都找不到!”

“我有个亲戚在杭州,我说你能不能帮我请个律师,把房子的合法手续给要来。亲戚给我找到律师。但是听我讲完情况后,他(律师)说:民告官,打不赢的!我大吃一惊。可是听他往下说,我又觉得他讲得很有道理。我想告乡政府收钱不给办手续,律师怎么讲的呢?他说:事情很清楚,不用打官司。你交的钱有收款凭证,你还有乡政府和县土管局的审批表,已经规定好了是国有土地商品房,他们为什么不给你手续呢?你向他们要就是了!官司不要打,打官司是要花钱的!他们要真的不给你手续,就是打官司也不会给你……

“律师的意思很明白:对方已经不讲理了,我打官司也没用;民告官,他也无能为力。”

沈子彬又找了一个律师。律师看完材料后对他讲:你打这个官司有点困难,我试试看。沈子彬问:我的证据够不够?律师答:够了。沈子彬又问:我只要拿到合法的建房手续就行,这个要求高不高?律师答:不高。沈子彬继续问:既然证据够了,要求又不高,你为什么要试试看呢?结果,那个律师走了。

“给我的印象是:民告官,请律师都难。不管你对不对,只要被告牵涉到政府,这个案子他们就不愿接。”

请不到律师,沈子彬心灰意冷,只好放弃法律诉讼。

上访实在太艰辛

沈子彬的外甥帮舅舅把被拆掉一部分的房子重新修好。随着时间的冲刷,拆除的痕迹几乎看不出来了,但沈子彬心中的创伤却无法弥合。

既然官司打不成,那就继续上访。

沈子彬说,市政府接访的同志打开电脑一看,奇怪地问他:“你已经来过几次了,怎么又来了?每次你来了以后,我都向你们县里打招呼的,为什么(手续)还没给你呢?”听完这话,沈子彬感动得眼泪都快流出来了。

在另一个部门,接访的同志上厕所去了。沈子彬等了半个多小时,对方还没回来。他就一直坐在那里等,心想,即使上个厕所,这么长时间也够了,怎么不理睬我了?应该给我一句话呀!他越等越火。“当时天快黑了,眼看就要下班了,她还没回来。我就拍她的台子(办公桌)骂人了:怎么有这样的事体(情)?我从农村来上访,你信访办代表政府的,难道这样对待老百姓吗?我还没骂完,就看见警察从门外进来了。他们问我:什么事情?我把经过讲了一遍。其中一个负责的警察很同情我,他讲:这个态度是不对的。今天太晚了,你明天早晨8点钟再来,我把你送进去。你不要再找她,找其他人也行!”

这天晚上,沈子彬住的旅店。第二天早上8点钟,他找到那个警察。警察把他送进信访办,交给一个接访的男同志。谈完以后,沈子彬又找一个部门,但进不去。门卫给里面的人打电话,里面的人叫沈子彬在电话里讲。沈子彬一听就急了,说:这个事情打电话能讲清楚的话,我就不来了!里面的人还是不让他进去,告诉他:你有什么事情可以写信来!沈子彬回答对方:像这样,我永远不来了!你不是共产党的信访办吗,为什么不让信访人进去?门卫一个女同志也生气了,叫沈子彬去告他们。沈子彬无奈地问:我上哪告呢?我今天就是来告状的,但没门啊!

“我被逼得去找省政府信访局。接待我的女同志态度很好,给我登记了,还给我写了一封介绍信,叫我到省国土资源厅去反映。我去了,接待的同志态度也非常好,说:你年纪这么大,又没有人陪着,这是很不安全的。我叫县国土局的人到你家里去把这件事情搞明白,你不用跑来跑去了!当时上访的人很多很多,我看他对我这么好,心里很感激。尽管旁边的人讲:骗人的!但我还是相信他。后来,听儿媳妇说,县里来过两个人,看我不在家就走了。我是去女儿家了。”

第二年,问题依旧没解决,沈子彬继续上访。

第三年,问题还是没解决,沈子彬又一次去省国土资源厅。“接待的同志不但当时态度很好,到现在态度也很好,我一直和他保持联系。他一看材料就知道我反映的是什么问题。我很吃惊,问他:你怎么看出来的呢?他放下材料对我讲:他写信要求市国土局给我复查!我等啊等,一年又一年,还是没看见应该给我的建房合法手续……”

沈子彬似乎彻底失望了。记者结束采访时,他把保存多年的所有材料都交给记者,说:“我再也跑不动了,身体有病,不知还能活几年,不会再上访了。但是,直到现在,我的一家人还没有合法住所,我欲罢不能,心里不安啊!多年上访,其中的艰辛人们可以想象。我不想破坏大家对生活的美好看法,可我还是想问:政府有错,难道不用承担责任、不需要赔偿老百姓损失吗?老百姓受了委屈去哪里诉说,说了有没有用,问题能不能解决?老百姓的权益,究竟谁来保护,谁能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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