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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村庄的“集体权益”保卫战

来源:中国青年出版总社     作者:刘朱婴    2010年12月08日    字体:     浏览:1110
2008年4月13日,陈丽娟被群众推选为村委会主任。她郑重承诺:“关心村民疾苦,树立公仆意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办事,全心全意为村民谋福利……”

一晃两年过去,陈丽娟发现,兑现承诺并不容易。村里原有一个大型砖瓦厂,曾是集体企业,后来被个人侵占,这是村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为了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让砖瓦厂回归集体,使村民重新享受集体企业带来的福利,她经历了被威胁、恐吓、纠缠、围攻等种种情况,反映问题的村民也遭到人身伤害。

2009年10月,纪检、监察部门经调查认定砖瓦厂为集体企业,建议对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主要责任人予以纪律追究。但问题并未解决,村民继续上访。

2009年岁末,陈丽娟带领村民走上依法诉讼之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捍卫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至2010年7月,法院先后两次开庭。目前,这起“侵犯集体组织经济权益纠纷案”仍在审理中……

一个村庄的“集体权益”保卫战

● 刘朱婴

不平静的“江南威尼斯”

陈丽娟所在的新屯南村位于浙江省上虞市西南部的道墟镇,由原屯南村和屯北村合并而成,共有农户1022家、村民2800多人。由于地处长三角经济较发达地区,这里的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幢幢楼房比肩而立,文化设施一应俱全,村庄绿化面积达到35%以上,先后获得省文明村、省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等称号,还赢得“江南威尼斯”的美誉。

虽然置身在各种光环下,但新屯南村的很多村民并非心情舒畅。有份材料这样写道:“我们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新屯南村村民举报原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兼经济合作社社长陈敖根侵占集体财产的腐败案,从2006年12月起已经三年多了。向上级领导反映近百次、寄出信件400多封、三次进京上访,可到目前为止,这些腐败问题均未解决……”

村民反映的主要问题为侵占集体财产上虞市屯南砖瓦厂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都和原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兼经济合作社社长有关。

村民说,屯南砖瓦厂的前身是1987年由哨金乡五四村和屯南村联合创办的“上虞县哨金立窑砖瓦厂”,当时实行一块厂牌、两村分别独立经营,开办资金由两村自行筹集。屯南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村拨款”(村办企业上缴利润)、“集资款”(向社会集资)、“收取砖块预付款”三部分组成。时任屯南村村长韩来大是屯南方在窑厂的负责人之一。1993年9月,五四村和屯南村解除联营,窑厂分立,屯南方将窑厂名称变更为上虞市屯南砖瓦厂,陈敖根担任窑厂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企业法人章程第三条明确记载企业的经济性质为“集体”,章程第四条注册资金来源为“屯南村自有”,章程第八条财务管理制度中的利润分配形式为“年初由村经联社与厂部共同讨论,确定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上缴村委30%,厂留20%作为扩大再生产,50%职工分配”。

从1993年开始到1997年,屯南砖瓦厂实行承包,经历了由原来的集体承包到厂长牵头的风险承包,其投入和支出都由村集体承担,甚至包括1994年有个员工死亡的理赔金都是由村集体出的。村民计算过,到1997年,砖瓦厂的集体资产累计达114.57万元。

村民反映:1998年,砖瓦厂在未经公开竞标和村集体讨论的情况下,被陈敖根以超低价格租赁承包。2003年,陈敖根又趁屯南和屯北两村合并之际,以每年上缴15万元的价格把砖瓦厂转给自己的妻子承包,并且签订了长达8年的承包合同。2006年,陈敖根利用村书记、村主任和村经合社社长“三权合一”的特殊身份,伪造2003年所谓企业转制的会议记录和村民代表签名以及2004年企业集体资产评估处理意见等材料,把占地300亩、年产值1500万元的砖瓦厂折价为9.35万元贱卖给妻子。2006年6月,陈敖根又借骗取的镇政府转制文件伪造转制合同,上报工商局将砖瓦厂转制变更到自己名下,实现了侵占集体财产的目的。2007年,陈敖根以200万元把砖瓦厂转给妻子,2009年又把砖瓦厂转到女婿名下。

村民感到痛心的是,同样是集体开办的窑厂,命运却大相径庭:当年的五四村砖瓦厂如今仍属集体企业,已累计上缴村里1500多万元。邻镇也有两家窑厂,由于实行公开招投标,其中一家的承包方每年上缴191万元;另一家进行公开拍卖,竞拍方以1000万元的价格获得企业经营权。而屯南砖瓦厂由于被个人非法占有,每年仅上缴村里15万元,至今才上缴承包款、泥源款总计267.05万元,还有22.4万元拖欠未缴,使集体财产蒙受巨大损失。

谈到土地问题,村民说:经向上级反映情况,2008年11月14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认定新屯南村2004年2月3日非法转让集体土地24.72亩。村民认为,非法转让24.72亩土地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理应追究。但是,这种行为后来只得到上虞市国土资源局一纸限期纠正违法行为的“通知”,责任人没有受到任何处罚。“我国刑法第2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应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新屯南村非法转让24.72亩集体土地,已经远远超过定罪标准。作为单位涉嫌犯罪,身为村书记、村委会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的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难以回首的竞选之路

2008年,正是新屯南村矛盾白热化的时候,埋头和家人办厂的陈丽娟毅然站出来参加村委会干部竞选。回想当时情景,她百感交集。

2009年12月30日,年终岁末,陈丽娟给有关领导写了一封长信,述说上任以来经历的种种艰难和苦涩——

您好!

我是新屯南村的陈丽娟,想就上任村主任一年多来的感想和工作向您作个简单汇报。

2008年4月,上虞市出台村委班子可以自荐竞选的政策,许多老干部、村民代表来动员我,想把我推选到村委会主任的岗位上去。我因顾虑太多而且本身较忙,未予答应。

后来,村民代表开了个会,依然要求我出面竞选。我只答应他们竞选妇女主任,帮他们一把。不知什么原因,村里的主要负责人知道以后,污蔑、诽谤说武则天要来夺天下了,对我公开挑衅。

4月8日下午16时,也就是上交承诺书报名截止日,我在村委门口碰到陈敖根。我很有礼貌地叫他,他却用吐痰回应。后来汇报给镇书记,镇书记说他有这方面的毛病。激愤之下,我递上了村委会主任的竞选承诺书。

4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一辆派出所的警车驶进我厂。来人问我:“你是陈丽娟吗,你在竞选村长吗?”我说:“是的,有错吗?”他说,村民在张贴我的承诺书,这是不允许的。我很费解,在有条件的地方,竞选人不是还可以演讲吗?下午,谣言便在村里传开,说我被派出所捉去了。

4月11日早上,村民帮我印来名片,为我宣传。4月13日选举当天,村民自发地把住前后门监督。由于没文化的村民比较多,他们有的凭名片上的名字选我,有的请人代写。由于代写的人被串通,故意把竞选村主任的我的名字写到妇女主任栏中,结果被村民识破拉出来,现场发生好几次摩擦。中午投票结束时,村民要求公开唱票,但镇领导不同意,只派代表进行监票。当时,至少有五六百村民饿着肚子等在选举现场。终于,24只票箱在村民代表和警察的守护下进入唱票会场。下午13点40分,唱票结果出来,我共得1641票,陈敖根得534票。到晚上23点50分,在市领导指令下,村里才贴出半张选举结果。在10个小时的僵持中,出现有人当着警察的面把监票员打伤至耳膜出血,有人追赶我、殴打我叔伯的情况,村民不断向警察求助,好寒心啊!

接下来的事情,可能您也听说了。我希望新老班子成员团结起来,为村民做些实事。我找现任村书记说,村民推选我,是认为陈敖根的砖瓦厂上缴15万元太少,能否向他提出增加上缴款?结果,5月9日我正式上班以后,因为村委成员都是老班子的人,我们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

2008年6月,村民又向上级反映陈敖根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砖瓦厂、为亲戚少批多占土地、毁坏基本农田等问题。他不但不反思自己的过错,反而指使人到处打压村民。有个村民为证明砖瓦厂是村集体财产找人签名,结果被打了六个耳光。虽然打人者已被绳之于法,但教唆者始终逍遥法外。

2008年7月,纪委立案调查屯南砖瓦厂由集体企业摘帽转私一案。陈敖根想夺印改账,大闹我的办公室,踢门,摔电脑,朝我砸花盆,后来被村民制止。从此,几乎每月都有这种事情发生,用文字难以倾诉。为了防止他们改账,我不得不把村委公章暂作保管,这也是受大多数村民代表的委托。

当年和屯南砖瓦厂一起创办的五四村砖瓦厂,至今仍是集体企业,每年上缴100多万元,村民多年享受老年生活补贴和医疗保险。我相信,屯南砖瓦厂很快能回到村民手中。为了兑现竞选承诺,我拿出2万多元工资垫付了村里三个月的老年生活补贴。

2009年10月31日凌晨4点多钟,因为举报陈敖根,一个村民停在路边的面包车被砸得面目全非。道墟镇派出所、市公安局都到现场取证,但案子没有结果。2009年11月26日上午,20多个村民去镇政府,想对反映村集体砖瓦厂被个人非法侵占的事要个答复。镇领导十分重视,接见了上访者。当天晚上19点左右,陈敖根指使妻子和女婿等到上访人家中进行恐吓,说:“你们为什么要告状?下次再去,小心点!”第二天上午,被恐吓的村民去镇上报了案,并且提交了书面材料。

2009年12月4日,为阻止村民参加10日法院开庭诉讼,陈敖根纠集亲戚及外地打手50多人围攻村委会和我,当着警察的面抢夺我手里的材料,扯破我的衣服。为了不影响法院正常开庭,我一忍再忍。开庭第二天晚上,他们又到证人家中威吓施暴,幸亏被其他村民当场制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陈敖根还雇人污蔑和诽谤我的家人。我的父母实在看不下去,前去说理,结果和对方扭打在一起。我真的好心痛啊!陈丽娟顿首请求政府尽快解决屯南村的问题,保护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要让我的村民和我的家人再受伤害!

村民寄希望于我,我定义不容辞。不管道路多么艰难和曲折,我都不会辜负大家,在任期内让村民安心生活,让新屯南村的建设再上新台阶……

有理信访,依法诉讼

2010年7月12日下午,陈丽娟又一次走进市纪委信访办公室,向接待人员递上村民对纪委调查结果的意见。接待人员微笑着说,他们已经看到这份材料了。

2009年10月30日,上虞市纪委、市监察局就新屯南村村民代表反映原村党总支书记陈敖根的问题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关于新屯南村有关企业征用土地方面的问题,答复意见书说:

“经国土部门对九家公司、企业的实际用地重新进行测量,有八家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用地行为。这些企业的违法用地行为,国土部门已经立案查处,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因各企业违法用地导致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等费用损失,将由国土部门报请用地审批后,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一并处理。”

关于屯南砖瓦厂转制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答复意见书认定了几个事实:一、屯南砖瓦厂1998年至2003年由陈敖根个人租赁承包。二、2004年1月1日,在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情况下,屯南村经联社与屯南砖瓦厂陈阿土(系陈敖根妻子)签订企业承包合同,承包期为8年,陈阿土每年上缴河塘费8万元、执照费7万元,合计15万元。三、2006年上半年,陈敖根向道墟镇政府报告要求同意屯南砖瓦厂摘帽为个私企业。2006年6月20日,道墟镇政府作出道政(2006)51号文件,同意上虞市屯南砖瓦厂集体企业摘帽转私。其后,陈敖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现砖瓦厂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陈阿土。四、据调查,陈敖根为摘帽转私向镇政府等部门递交的材料中,关于《通过企业集体资产评估及企业摘帽处理意见》上村民代表的签名,大部分并非村民代表的亲笔签名……

答复意见书指出:“从上虞市屯南砖瓦厂创办过程和经营方式看,屯南村以集体名义申办砖瓦厂,提供场地和主要原材料来源,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村领导兼任,村集体虽无现金投入,但依靠砖瓦厂出面集资和借款,根据省委办(1994)3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应界定为集体企业。

“上虞市屯南砖瓦厂2003年资产处置和2006年摘帽转制行为违反了中共上虞市委(97)32号文件《关于深化完善乡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程序,应予纠正。陈敖根作为村党总支书记、村经联社主任,违反规定程序对砖瓦厂进行转制,导致集体资产流失,应负主要责任,建议道墟镇纪委作相关的纪律追究。”

答复意见书还说:对于转制过程中造成的集体资产损失,调查组提出多种方案,与反映问题的村民代表、屯南村集体以及陈敖根分别多次协商。但因各方争议较大,无法取得一致意见。为此建议新屯南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让村民感到失望的是,市纪委和监察局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作出后,不但陈敖根没有受到任何纪律追究,而且屯南砖瓦厂依然还在个人名下。陈敖根也对答复意见书不服,认为市纪委、监察局“调查不实”。

2009年年底,新屯南村村委会立状起诉,作为原告把上虞市屯南砖瓦厂、新屯南村经济合作社以及陈敖根一并告到法院。

2009年12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侵犯集体组织经济权益纠纷案。在陈述诉讼事实和理由时,新屯南村村委会称:原告在2008年4月换届选举结束后发现,村属集体企业“上虞市屯南砖瓦厂”于2006年6月被莫名其妙转为被告陈敖根的个人独资企业。经原告了解,2006年6月12日,被告上虞市屯南砖瓦厂与被告新屯南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企业转制协议”一份,双方同意屯南砖瓦厂摘帽专制,将原告所属的集体企业转为被告陈敖根个人名下的独资企业。就集体财产被非法侵占一事,原告以及村民代表纷纷向上级反映和举报,强烈要求惩处。经上虞纪检部门调查核实,确认“上虞市屯南砖瓦厂”性质系原告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但时至今日,该企业仍被非法侵占。原告认为,2006年6月12日的“企业转制协议”系未经法定程序成立,内容不真实并且侵犯了集体组织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被告陈敖根依照该无效协议将集体企业转到个人名下的行为,也应确认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为维护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特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2010年1月7日,法院第二次开庭,未作判决。村民说,休庭时,原告的律师被人辱骂,旁听群众和出庭证人遭到围攻。

2010年7月21日上午,陈丽娟代表新屯南村村委会再次走进市纪委。有关领导表示他们是有理信访,这个问题一定要处理好。

截自记者发稿,新屯南村村民仍在等待法院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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