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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路上需要爱

来源:中国青年出版总社     作者:刘朱婴    2011年8月15日    字体:     浏览:1352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这天,王颖要去女儿学校开家长会。她女儿14岁,上初二,再过一年就要中考了。
窗外的天阴沉沉的,好像要下雨。讲起女儿,她想起另外一个14岁的孩子。那是在10年前,她参与审理一起少年抢劫案。
“记得那个小孩发育不好,个子矮小,我们让他坐到椅子上接受审判。不料他坐上去以后,两脚悬空够不着地。我做母亲的神经一下被触动了,这个孩子年龄小小的,为什么会犯罪?”
当时,王颖是一名审判员。而现在,她已经是少年审判庭庭长。时间过去了10年,王颖也对当年的问题思考和关注了10年。在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日显突出的时候,她指出:“监护缺失是这些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路上需要爱
 
刘朱婴
 


 
70%的未成年人案件属于留守儿童犯罪
 
      下午,大雨倾盆。王颖安排好工作,冒雨朝女儿学校赶去。不论多忙,她从不缺席女儿的家长会。在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上,她认为农村父母做的比城市父母差很多,“根源在于农村经济落后”。
      2002年,徐州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工作,当时的铜山县(现为铜山区)和泉山区等县区归王颖所在的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很快,王颖和同事接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工作急剧增加。
      在苏北,铜山是个农业县,经济相对落后,大量农民外出务工使他们的孩子成为留守儿童。王颖说,留守儿童是指农村流动人口在户籍地以外谋生时,将未成年子女留置在户籍地而产生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由于多数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共同生活,有的只能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亲属生活在一起,有的甚至独自一人生活。受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滞后、社会监管不力以及农村不良环境等因素影响,这些孩子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王颖1988年到法院工作,曾任民事审判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1999年到少年审判庭任审判员。她说:开始,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比较多,包括父母离异产生的抚养关系纠纷、校园伤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后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占了一半。再后来,“绝大部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子”。让王颖吃惊的不仅仅是“少年犯罪”案件增多,而且“留守儿童犯罪现象日益突出”。
      为了摸清留守儿童在未成年人当中所占比例,分析父母外出打工给他们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王颖和同事深入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学校了解情况。在铜山县,他们向一所学校近500个孩子发放调查问卷,收回433份。结果显示:有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外出打工的学生共186人,占被调查学生总数的42.9%。在这些与父母分离的186个学生中间,父亲外出打工的124人,占66.7%;母亲外出打工的13人,占7%;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的49人,占26.3%。
      调查表有一项“外出打工父母多长时间回家一次”,填写一个月回家一次的57人,半年回家一次的59人,一年回家一次的42人,超过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回家一次的21人。在回答“能否适应这种生活”时,24.2%的学生表示“不能适应”。
      调查中,法官曾问孩子们“一年当中最快乐的事情是什么”。当念出“和爸爸妈妈团聚”的选项时,看到九成学生举起小手,所有法官不禁动容。
     “由于父母外出务工,长期不在家,一些留守儿童居住和生活的环境较差,远离家长保护的孩子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王颖先介绍了留守儿童被侵害情况。“少年庭审理的铜山辖区刑事案件中,不少未成年被害人正是因为缺乏家庭的有力监管和保护,成为犯罪的受害者。其中,尤以对幼女和未成年少女实施性侵害犯罪较为突出。如15岁少女杨×父母离异,父亲长年在外打工,她虽然随祖母一起生活,但晚上均在各自家中睡觉。犯罪分子掌握这一情况后,趁杨×夜里单独在家时将其强奸。”
      谈到留守儿童成为犯罪高危人群,王颖列举了云龙区人民法院统计的一组数据:2005年审结的铜山辖区留守儿童犯罪人数,占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数的27%,比2004年上升5%;2006年留守儿童犯罪人数,占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数的38%,比2005年上升11%……在审理的留守儿童犯罪案件中,辍学留守儿童犯罪现象突出,大部分涉案留守儿童为初中辍学,占80%以上;另有小部分留守儿童为在校期间犯罪……留守儿童犯罪的主要类型为盗窃和抢劫,其他犯罪类型集中于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
      王颖说,少年庭每次开庭前,法官都要进行审前调查,就是通过走访涉案孩子所在的村委会、街道、学校、亲属,包括监护人,了解这些孩子的生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环境以及在校表现,从而分析孩子的犯罪心理和原因。
 
一次次调查和审理让法官“触动非常大”
 
      2011年4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了一个留守儿童犯罪情况。这个案子就是王颖和同事审结的,讲起来,王颖心情沉重。
      被告人出生于1992年10月,涉嫌盗窃犯罪被抓获时不满17岁。2009年5月,经检察院提起公诉,云龙区人民法院少年庭不公开开庭审理,这个孩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审判员为王颖。
      “他是因为想念母亲,只身一人前往外地看望母亲时,途中参与犯罪的。”王颖说:这个孩子是留守儿童,小学五年级就辍学了,原因是父母离异,母亲在外地打工。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监护,他沉溺网吧,喜欢上网结交朋友。案发前,16岁的他突然想念妈妈了,于是就去外地找妈妈。在路上,他意外碰到两个同样辍学的同学,被邀请到这两个同学租的房子里过夜。这个相逢改变了他的人生。第二天中午,两个同学撬隔壁一户人家的门锁盗窃财物,让他帮忙。他毫不犹豫地用钢筋撬开了门。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500多元,他因此得了30元打车费。在他看来,他只是帮了同学一个忙。直到案发在网吧被抓捕时,他都不知道自己犯了罪。
      法院审理案件时,孩子的父亲也到庭了。看着这对父子,王颖的心很痛。她说,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考虑到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法庭对被告人的以往表现进行了调查,并对其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会使他再危害社会,所以判处缓刑。
还有一个案子,王颖讲来感慨万千。2010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徐州市接连发生有预谋的持刀暴力抢劫案。案件告破后,被公诉机关列为被告的5人都是90后,其中4人系未成年人犯罪,1人系累犯。
      王颖讲的就是那个未成年的“累犯”。
      先看看起诉书中的指控:
      ——被告人经预谋后,于2010年7月一天22时许,携带匕首等凶器,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经预谋后,于2010年7月5日零时许,携带砍刀、匕首等凶器,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人民币200余元……
      ——被告人经预谋后,于2010年7月14日14时许,携带匕首等凶器,采取搜身等手段,欲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因被害人身上没有财物而未能得逞……
      在当地派出所配合下,王颖和同事对这个1993年出生的被告人情况进行了调查,得知他父母离异,父亲在外地打工,长期不回家,他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由于学习成绩差,他上到初二就辍学了,经常出入网吧。2009年7月,16岁的他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3月,他刑满释放后再次连续作案,于当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我们近几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这是一起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量刑较重的案件,被列为第一被告的他也是留守儿童。”王颖说,“儿童”在相关司法解释当中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广义地理解留守儿童犯罪,是指父母外出务工以后,他们留置在户籍地的孩子,即年龄在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通过审前调查,王颖和同事认为家庭因素是导致这个孩子犯罪的重要原因,所以打算在开庭前“一定要想办法通知他的父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庭,参与教育感化工作”。但是,法官们的愿望落空了,孩子的父亲在外地打工,通知不到。他们又希望孩子的奶奶出庭配合工作,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可是,按照孩子提供的地址,却找不到他奶奶的家。
      直到开庭前一天,律师通过努力终于联系上孩子的父亲。
    “开庭那天,他父亲来了。”王颖回忆道。“我是主审法官,想和他父亲沟通,就问:平时教育孩子有什么困难?他父亲回答:长期在外地打工,和孩子没有交流,对孩子基本上没管。我继续问:你孩子实施这么严重的抢劫行为,家长有什么责任?他父亲说,孩子一直和奶奶生活在一起……”
      让王颖感到意外的是,开完庭,孩子的奶奶找来了,说是到法院来拿判决书。“我这才和他奶奶见了面,奶奶讲,孩子虽然跟她一起生活,可基本上不在家,喜欢在外面上网、交朋友,吃吃喝喝,在外面住。对于孩子在外面都干了什么不了解。孩子想奶奶了,就回家看一眼,然后又是好几天不见。听说孩子犯的是持刀抢劫罪,奶奶连连摆手:不可能,根本不可能!
      “父亲和奶奶都不愿面对孩子犯罪这个事实,可这件事情确确实实发生在他们孩子身上!”
       2010年11月19日,5个被告因犯抢劫罪分别领刑1年至12年。其中,王颖讲到的孩子获刑最重,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元。
      同样是未成年人犯罪,为什么两个案子当中的被告人获刑有轻有重,区别在哪里?
      王颖说,抢劫不同于盗窃。所谓盗窃犯罪,是指被告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而抢劫犯罪,是指被告人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两个客体同时实施侵犯。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或者说实施犯罪的暴力程度,是衡量其犯罪情节的重要依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庭在审理后一起抢劫案件时,本应按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采纳了孩子辩护人提出的其系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认为被告人由于受年龄、文化水平等因素限制,法制观念淡漠,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加上长期缺乏家庭必要的管教,经常出入网吧等原因,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可以从轻处罚。可被告人系累犯,应在此基础上从重处罚。
      身为母亲的王颖,十分可怜那些因为缺少亲情关爱、缺乏家庭监管而误入歧途的孩子。可作为一个法官,她又必须在审判中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惨杂任何感情因素。在情感和理性的冲突中,怎样做才合适呢?
      审理留守儿童犯罪案件使王颖发现,大多数孩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根本意识不到自己已经触犯法律。她认为,办案不仅仅是为了判决,重要的是帮助孩子了解法律,分析犯罪原因,认清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从而吸取教训,努力悔改,重新做人。因此,审判既要有理性的一面,又要有柔情的一面;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量刑能缓则缓,能轻则轻。
      王颖所说“柔情的一面”,既体现在庭审教育中,也体现在判决以后的跟踪帮教工作上。“一般来讲,把被告人说哭了,是比较成功的庭审教育。”
      法庭上,王颖看到太多悔恨的眼泪。这些眼泪促使她和同事加倍关心那些走出法庭的孩子如何度过缓刑期,关心那些仍然缺少爱的留守儿童如何避免犯罪……
 
缓刑的孩子回家以后怎么办?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是江苏省最早命名的“预防青少年犯罪信息采集点”,职责是通过审理大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集与青少年犯罪相关的数据和信息,然后通过汇总、分析,定期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在王颖的办公桌上,记者看到《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现状、原因及预防对策》。这份材料把留守儿童犯罪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三点,一、家庭教育缺失;二、学校教育滞后;三、社会监管不力。其中第2页至第3页写道:
     “对留守儿童来说,父母外出打工使他们产生被忽视的感觉,接受教育的意识弱化,排斥心理增强。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养常常让家庭教育走向‘放任自流’或者‘娇宠溺爱’两个极端。根据调查,留守儿童不同程度存在内向封闭、冷漠自卑、敏感逆反等性格特征,有的甚至养成说谎打架、小偷小摸、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等恶习……
      “大多数农村学校对留守儿童只能管理上学这一段,侧重于文化课教育,留守儿童无法获得教学课程以外的思想和生活指导,尤其缺少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自我约束意识的培养。由于农村环境特殊,居住分散,教师和学生缺乏沟通与交流,教师无法掌握学生的心理变化,青春期教育缺失。有些学校周边环境很差,疏于管教的孩子沉迷于上网、不良交友,从而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根据有关学校统计,辍学儿童以留守儿童居多,原因是学习没人督促指导,进取心不足,自觉性不强,有厌学倾向。即使仍在学校的留守儿童,也有相当人成绩很差,各班倒数几名的学生几乎都是留守儿童。很多留守儿童辍学流入社会后,由于知识有限、缺乏阅历、难辨是非、经不起引诱教唆,形成不良行为习惯。社会对留守儿童关注不够,对一些娱乐场所、尤其是网吧不能进行有效管理,使很大一部分留守儿童沉迷其中难以自拔。许多留守儿童没钱上网就偷、就抢;在网吧与人发生争执不计后果实施伤害、斗殴犯罪。他们在外谋生的父母通常只知道给生活费用,忽视孩子心理和感情需要,直到孩子受外界不良影响沦为少年犯才后悔不迭……”
      王颖说,分析留守儿童为什么犯罪,缺乏亲情呵护、家庭教育缺失是重要原因,但肯定不是唯一原因。很多案件表明,留守儿童犯罪是家庭因素、社会因素加上孩子的个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监护缺失既有家庭原因,也有学校原因、社会原因!
      王颖和她的同事都不得不痛心地面对这样一个现实:直到留守儿童犯了罪,人们才察觉孩子的成长有缺失。亡羊补牢固然重要,但损失和代价却是惨痛的。
     “这是一代人啊,如果再不重视,毁掉的将是一代人!”王颖发自内心地说。“父母外出打工,钱挣到了,孩子却丢掉了。大家想没想过这个问题,哪头重要?”
      留守儿童的问题涉及很多方面,担责的当然不只是父母。当务之急不是议论,而是力所能及地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做些有益的事情。
      王颖又谈起犯抢劫罪获刑12年的那个孩子。“还记得开庭前,我们急于通知他的父亲到庭却通知不到吗?眼看就要开庭了,谁都不知道他的父亲在什么地方打工,而庭审教育对挽救孩子来说,又非常重要。”
      当时,为了保证庭审中的教育感化环节成功,法庭给被告人安排了一个“法律家长”,是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的老师,多年从事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邀请社会工作者,包括高校老师、大学生和专家、学者,协助法院对犯罪青少年开展教育,这项工作已经开展了两年多。我们请他们从心理学、社会学等角度帮助剖析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制定矫正方案。”
      王颖说,他们还开展了大学生与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结对子”的“大学生牵手缓刑少年”活动,由两个大学生对一个缓刑少年进行“跟踪帮教”。
     “大学生和这些处在缓刑期的孩子年龄相仿,基本上谈得来,不存在代沟。通过打电话、走访,把缓刑少年请到校园参观,包括网上聊天等形式,潜移默化地给这些孩子提供思想指导,代理家长行使监管责任。”
      话题又回到少年审判法庭。什么情况下需要为被告人安排“法律家长”参与庭审教育?为什么这样做?王颖说,我们当然希望监护人能够亲自参与庭审教育,共同感化挽救被告人。但是,有时候通知不到被告人父母,或者通知到了而被告人父母不愿意来,或者来了以后不能很好地配合做教育工作。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才请社会工作者担任被告人的“法律家长”参与庭审,做好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后来,被告人的父亲于开庭当天赶到了。”
      王颖告诉记者,针对缓刑少年开展工作,目的就是为了让这些孩子安全、顺利地度过缓刑期,期间不出任何问题。她说,那个孩子是在2009年5月被判缓刑1年6个月的,回家以后临时到一家工厂上班,表现不错。2010年11月底,云龙法院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暂时把犯罪前科档案封存起来,又称“犯罪前科消灭”)活动(比如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封存前科申请,由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其缓刑期间的表现进行调查,只要没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遵纪守法,就可以报请区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盖章,然后颁发前科封存证书。拿到证书以后,在一般性的就学、就业过程中,不用再申报自己从前的犯罪记录,接收单位到户籍地调查了解情况时,当地派出所可以不予公开其前科记录),他是第一批具备“前科封存“条件的两人中的一个,拿到了前科封存证书。这样,他可以和其他人一样正常地生活和工作了。
      采访中,记者还看到云龙法院少年庭对一些学校就留守儿童现状提出的“司法建议”。其中一份司法建议书写道:学校对家长外出打工的学生,不仅要尽到在校期间的教学、管理和保护义务,还要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脾气性格、与人相处等方面情况,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情绪变化,与他们加强沟通和交流;对个别存在心理问题的孩子进行疏导,防止他们因为家庭不健全、得不到父母日常关心和照顾而受到不良因素影响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司法建议书还希望学校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健全留守儿童监护、情况报告、法律服务、志愿者帮扶等机制。
 
加倍工作,为了留守儿童像女儿一样有人爱
 
      近年来,王颖所在法院开展的帮扶帮教犯罪留守儿童活动以及预防留守儿童犯罪工作受到社会瞩目。随着活动和工作的深入,王颖和她的同事更忙了:走出去给学生上法制课;把学生请到少年审判庭旁听庭审;组织学生排演模拟法庭、亲身体验审判和庭审教育……
      开完家长会,把女儿送回家,王颖又赶到法院。
      这时,天已经黑透了,大雨仍然不停地下。法院里,不少办公室的灯光还亮着。王颖说,她之所以这样忙,一是因为她是法官,是少年庭法官;二是因为她是母亲,是一个14岁女孩的母亲。为了让留守儿童都像自己的女儿一样,生活和成长的路上有人陪、有人爱、有人关怀、有人保护,她需要加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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