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审批条件
来源:中国青年出版总社     作者:admin    2011年6月29日    字体:大 中 小    浏览:1505附件四: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审批条件
设定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第十二条 |
许可条件 |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
数量限制 |
有 |
许可程序 |
一、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三、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许可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 |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形式审查 要求详见表格下 载栏目中《申请材料说明》) |
一、含有以下内容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 (三)互联网出版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 (四)互联网出版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基本情况; (五)验资报告及出资者信用证明(复印件);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二、主办者及互联网出版机构营业执照; 三、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有 |
作为本行政许可 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文件 |
《出版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
综合业务司,010-83138956/57 |
说明: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许可条件的第三条要求:“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表(新版)》第11页“互联网出版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基本情况”栏目,要求提供:“编辑人员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且注明:“申请者至少有5名以上(含5名)具有国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其中2名以上(含2名)应具备国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中的中级编辑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