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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审批条件

来源:中国青年出版总社     作者:admin    2011年6月29日    字体:     浏览:1493

附件四: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审批条件

2007823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一、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三、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形式审查

要求详见表格下

 载栏目中《申请材料说明》)

一、含有以下内容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一)主办者申请报告;

(二)机构章程;

(三)互联网出版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

(四)互联网出版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基本情况;

(五)验资报告及出资者信用证明(复印件);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二、主办者及互联网出版机构营业执照;

三、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  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综合业务司,01083138956/57

 

说明: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许可条件的第三条要求:“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表(新版)》第11页“互联网出版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基本情况”栏目,要求提供:“编辑人员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且注明:“申请者至少有5名以上(含5名)具有国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其中2名以上(含2名)应具备国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中的中级编辑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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