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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公安局:我没有动手打人

来源:中国青年出版总社     作者:南方    2010年12月08日    字体:     浏览:1130

对于“民告官”,很多人都认为“告不赢”,更何况是状告公安局呢?

2009年12月9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上诉案,被上诉人就是方城县公安局,而上诉人却是个青年农民。

县公安局为何走上被告席?因为他们抓错了人……

状告公安局

我没有动手打人

● 南 

返乡途中遇麻烦

这个青年农民叫雷小宝,家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事情要追溯到2007年9月28日。这天下午,雷小宝叫了一辆出租车从南阳市返回方城县。本来,租车回家是为了赶时间,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途中出了岔子。

当出租车行驶到方城县北环路时,司机突然发现一辆摩托车迎面疾驶而来。出于本能,他急忙向右打轮。万幸的是,两车相撞的悲剧没有发生,但出租车还是被摩托车剐了一下,车身上留下一道清晰的印痕。

出租车司机怒从心来,推门下车后,他二话没说,抬起手臂,朝摩托车驾驶员的脸上连击数拳。摩托车驾驶员的一颗门牙被当场打掉,嘴角鲜血淋漓。摩托车上的另一个青年立即上前阻拦,不料出租车司机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猛地砸中那个青年的耳朵……

这个时候,雷小宝哪去了?他在一旁劝架。“意外”发生得太突然了,他还没从急刹车中反应过来,车外已经打成一团。他认识摩托车上的两个青年,一个姓李,一个姓张,都住在本地。他理解出租车司机为何恼火,却没想到这个司机会大打出手。等他拼命劝阻时,对方已经被打得满脸是血。

出完气,解了恨,出租车司机把雷小宝喊上车,一脚油门绝尘而去。看到打人者逃之夭夭,两个被打的青年立即报警。

经鉴定,两个被打青年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警方决定立案侦查。由于出租车已经离开方城县,根据两个被打青年提供的线索,警方抓获雷小宝。2007年10月3日,方城县公安局作出对雷小宝“拘留12日,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小宝只是个乘车的,没有动手打人,所以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公安机关为什么要拘留他,还对他处以罚款呢?公安局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雷小宝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见第43条写明:“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对照法律和自己的实际情况,雷小宝想:公安局显然是搞错了!

作为一个在外打工的青年农民,雷小宝有着强烈的维权意识。他知道,出租车司机出手伤人不对,但法律应该追究打人者,而不是他。既然自己没有动手打人,那么公安机关对自己进行拘留和罚款是错误的!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雷小宝决定用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回清白,当即向南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2007年12月21日,南阳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方城县公安局对雷小宝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两级公安机关作出相同裁决,很多人都认为雷小宝“没救”了。可雷小宝自己却不这么认为。

一纸诉状告公安局

2008年1月4日,雷小宝将方城县公安局告到方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在起诉状里,雷小宝认为,公安机关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根据不足”,因为他并没有动手打人,故请求法院撤销方城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方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本案受害人——两个被打的青年作为“第三人”到庭参与诉讼,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这起行政诉讼案。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2009年9月20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被告方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原告雷小宝作出治安处罚依法享有职权。原告雷小宝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被告方城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告诉称其未参与殴打,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维持方城县公安局2007年10月3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雷小宝状告公安局,一审败诉!

消息很快传到村里,乡亲们纷纷劝他说:“小宝啊,这官司别打了。自古以来没听说老百姓告官能告赢的,况且你告的是县公安局呀!”亲戚朋友也好言开导他:“就算官司打赢了,你又能怎样?所以,这官司别再往下打了,你就忍一忍吧!”

雷小宝被说得热泪盈眶。他明白乡亲们的心情,知道大家都是为了他好。可是,做人要有尊严,这个社会要有正义和公理啊!

2009年11月的一天,雷小宝走进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行政审判庭递交了上诉状。他的上诉理由是: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虽然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第三人”被打伤为雷小宝所陈述,但雷小宝自己并没有打“第三人”,其在陈述笔录中一再申辩自己是在劝架。

二、被上诉人方城县公安局认定上诉人将“第三人”打伤没有任何证据。“第三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已经表示上诉人没有打人,其他证据就更难以证明上诉人打过“第三人”。

三、处罚程序违法。传唤证是案件承办人自批自办;对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进行复核,剥夺了上诉人的陈述申辩权;在作出处罚时,没有行政处罚审批表,程序严重违法。

雷小宝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及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终审判决还清白

2009年11月1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雷小宝上诉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2009年12月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雷小宝,被上诉人方城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以及一审“第三人”等到庭。

被上诉人方城县公安局辩称:“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证明,雷小宝伙同不知名的多人对‘第三人’进行殴打,所有程序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因此,对雷小宝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维持。”

“第三人”述称:“事发后,雷小宝找人与我协商解决,这能够说明雷小宝带人打我们的事实,我们要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审“第三人”在2007年9月28日接受方城县公安局调查时陈述“司机下来打我,在我脸上连续几拳,有一拳打在我门牙上,门牙掉了。后来他们开车往北走了,车牌号为90××××”。另一个“第三人”在2009年9月30日接受方城县公安局调查时陈述“对骂时,那个司机已经从车上下来,从路边捡起一块半截砖头朝我俩身上抡过来。我们被挤在摩托车和出租车中间,他用砖头砸了我的耳朵。我们两个就趴在地上了。上诉人雷小宝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说“出租车司机下车后拿没拿东西我不知道,反正他举起手朝骑摩托车那孩右脸上给了一下子,当场那孩的头就流血了”。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2010年1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雷小宝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权利,但是,公安机关必须在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行使职权。结合本案,经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以及对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的分析,被上诉人方城县公安局认定上诉人雷小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由于事发突然,双方争执和互殴时间较短,现场目击者少,因此,当事人的最初陈述特别是受害方的陈述对认定事实尤为重要。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调查得到的两个受害人的证言,均称其伤情是出租车司机所致,其他人也上来乱打,但是没有肯定其受害的某个部位是雷小宝造成的。根据受害人的叙述,当时雷小宝下车后上前拉架、劝架,并没有打受害人,这种说法符合情理。

二、本案形成的原因,是出租车司机怀疑“第三人”驾驶摩托车冲撞出租车,因发生争执而引起厮打。雷小宝作为租车人,与“第三人”没有产生互殴,也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和受害人之间事前有纠葛。根据“第三人”陈述,出租车司机下车后将他们控制住了,他们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思维正常的人,雷小宝没有理由再去主动攻击其相识的“第三人”。

三、从公安机关调查的材料看,卷中没有雷小宝结伙殴打他人的相关证据,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雷小宝有结伙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认定雷小宝结伙殴打并伤害他人,对雷小宝行政拘留12日、罚款800元同时并用,显然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处罚不当。

四、既然两个受害人都确定主要伤情为出租车司机所致,而且又都记住了车号并告知公安机关,那么,公安机关应该直接追究出租车司机的违法行为,而不应该将违法责任转嫁给雷小宝。

判决书说:综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上诉人方城县公安局给予上诉人雷小宝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不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维持方城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不妥,应予纠正。上诉人雷小宝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年9月20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二、撤销方城县公安局2007年10月3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二审诉讼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方城县公安局负担。

至此,“雷小宝告公安案”有了一个最终的说法。

记者案后谈感言

这件事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一个普通公民打赢了一场“民告官”官司,还在于它表明很多农民的法律素质在提高,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不着边际的一句空话。尽管在法制建设方面,在审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任何人都可以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然成为民众的共识。

雷小宝的胜诉还告诉我们:应该相信法律。即使遇到公安机关“失误”,人们也不要冲动地采取群体性行动,更不要走极端。而应该通过法律渠道,通过行政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做才是明智之举。

不能否认,尽管大多数民众的法律意识在提高,但是在一些偏远地区,仍然有百姓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没有作出回应的能力,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正在被侵犯。因此,要构建一个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还要继续提高每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让人人都知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敢于和侵权现象、违法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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