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图书校对管理的规定
经二○○八年六月三十日社长(总编辑)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出版质量管理的通知》([2003]306号文件)精神,紧密配合总社关于加强书刊编校质量管理的要求,结合总社校对管理的实际,就总社加强图书校对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送校校样标准及校对程序
1.进入校对程序校样的标准。第一次进入校对程序的校样为“一校样”,该校样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经过责任编辑认真做过加工整理;
(2)已经完成二三审程序并经二三审签字;
(3)经过排版完成图文合成工序、有正规版式;
(4)责任编辑对稿件中的政治性、思想性、知识性、科学性、技术性以及语言、文字、语法、修辞、逻辑、标点等方面的差错进行加工修改后,原稿留错率不得超过5/万,经过重新录入的校样排版差错率不得超过10/万。
上述(1)(2)(3)缺失任何一项的,校对科可不接稿。经过一校判定稿件不符合第(4)项规定的,应按有关质量规定增加校次,校对周期相对顺延。
2.一校:责编加工过的作者打印稿应作为校对的依据(即原稿);如无加工过的原稿比照校对,校对科只有一份校样的情况下,校对者只能通读,在该校样上校对出的所有错误,可视为原稿错误,原稿错误率不得超过5/万。一校完毕的校样退责编审阅,处理校对提出的所有问题后退改一校样。原稿留存在校对科。一校灭错率为85%。
3.二校:责编将一、二校样一同退给校对科,不能将一校样留存在编辑部,否则,校对科在二校时,无法核校一校样上校出的错误。二校完毕后,校对科将二校样退责编处理问题,一校样留存校对科。二校灭错率为一校留错的80%。
4.三校:责编应将二三校样一同送校对科,程序同一二校,经过三校的校样编校错误率不得超过1/万。
5. 黑马校对完成最后校对程序。
6.经过三校的校样,责编或作者对书稿内容仍有重大改动,造成版式调整,无法保证三校后的质量达到1/万的合格标准,应酌情增加校次,以保证出版物的校对质量。
7.责任编辑不得擅自减少在校对科的校对次数。编辑、作者读样不算校次。
8.未经校对科校对的版权页、扉页、封面、封底、勒口上的文字,由责编负责。
二、校对周期
1.一般稿件:以单本书20万字计算,每个校次应在5—7个工作日内完成。
2.特殊稿件:如遇急件或特急件,责编应提前与校对科联系,编校协商校对周期。若协商不成,责编可自行安排外校,校次由外校方承包到底,质量应达到出版社的校对要求,其各校次过程由校对科统一管理登记,校对费用经编辑部领导签字由校对科统一支付,财务分别归并相关图书的成本。
3.校对难度大的稿件:为确保校对质量,编校双方应充分考虑合理地安排校次及周期,此类稿件应由编校双方共同商定校次、周期。
三、校样的流转、使用及标注要求
1. 各校次完成后,校样和《原稿问题登记表》由校对科退给责编处理问题,责编处理完校样须及时将校样和《原稿问题登记表》退回校对科登记(不得直接退回照排室)。
2.校对人在改动校样时,不得用红笔标注。标注应规范,字迹要清晰工整。
3.责任编辑在通读、处理校对退回的校样时,应用红笔标注,以示与校对标注的区别。标注应规范,字迹要清晰工整。
4.责编、作者用的校样如有文字改动,责编必须用红笔统一改在校对使用的校样上,然后再退回校对科。
5.对校对人在校样上提出的问题,责编如同意采用,应用红笔划掉问号,并在《原稿问题登记表》上确认画√,如不同意采用在校样和表上画×。
6.责编应严格保证每个校次校样的完整性,不得遗失,不得使用其他校样代替校对科工作用的校样,也不得抽换个别校样。
7.所有校次完成后,各校次的校样和原稿由校对科统一整理好后退回编辑部保管(出书后3个月)备查。
四、校对科的管理工作
1.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校对科设3名管理人员。即总调度、数据及编校质量统计、黑马校对专职操作及管理。
(1)总调度(部门负责人兼):负责各编辑部所有校样各校次、周期的工作安排与协调,全面监督管理部门各工作环节的质量,负责校对人员的质量管理。
(2)统计员:负责校样字数、质量数据的登记统计,负责原稿问题的登记及编辑处理意见的跟踪统计,各项统计均出文字报告留存。
(3)黑马校对管理:负责黑马校对生成问题的登记处理,需由责编负责处理解决的及时与责编沟通,负责电子文档的管理与保存。
2.质量管理
根据图书编校差错计算方法,严格对各类差错进行统计。
(1)属编辑错误(无原稿对照只通读的校样)超过5/万的部分,属原稿错误或问题,逐一登记列表退责编认可。
(2)属校对错误,各校次完成后由统计人员完成质量统计列表,质量未达标的按规定扣除部分校对费用。
(3)校对发现原稿错误的奖励及校对质量不达标的处罚办法由社务部和印务中心另行拟定。
五、此规定从社长(总编辑)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社务部(总编室)、印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关于图书编校差错认定、计算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图书编校差错认定、计算的有关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1.图书编校差错率
图书编校差错率,是指一本图书的编校差错数占全书总字数的比率,用万分比表示。实际鉴定时,可以依据抽查结果对全书进行认定。如检查的总字数为10万,检查后发现两个差错,则其差错率为0.2/10000。
2.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
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一律以该书的版面字数为准,即:总字数=每行字数×每面行数×总面数。
(1)环衬等空白面不计字数外,凡连续编排页码的正文、目录、辅文等,不论是否排字,均按一面满版计算字数。分栏排版的图书,各栏之间的空白也计算版面字数。
(2)书眉(或中缝)和单排的页码、边码作为行数或每行字数计入正文,一并计算字数。
(3)索引、附录等字号有变化时,分别按实际版面计算字数。
(4)用小号字排版的脚注文字超过5行不足10行的,该面按正文满版字数加15%计算:超过10行的,该面按注文满版计算字数。对小号字排版的夹注文字,可采用折合行数的方法,比照脚注文字进行计算。
(5)封一、封二、封三、封底、护封、封套、扉页,除空白面不计以外,每面按正文满版字数的50%计算:版权页、书脊、有文字的勒口,各按正文的一面满版计算。
(6)正文中的插图、表格,按正文的版面字数计算;插图占一面的,按正文满版字数的20%计算字数。
(7)以图片为主的图书,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满版字数的50%计算;没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满版字数的20%计算。
(8)乐谱类图书、地图类图书,按满版字数全额计算。
(9)外文图书、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拼音图书的拼音部分,以对应字号的中文满版字数加30%计算。
3.图书编校差错的计算方法
(1)文字差错的计算标准。
①封底、勒口、版权页、正文、目录、出版说明(或凡例)、前言(或序)、后记(或跋)、注释、索引、图表、附录、参考文献等中的一般性错字、别字、多字、漏字、倒字,每处计1个差错。前后颠倒字,可以用一个校对符号改正的,每处计1个差错。书眉(或中缝)中的差错,每处计1个差错;同样性质的差错重复出现,全书按一面差错基数加1倍计算。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差错,无论几位数,都计1个差错。
②同一错字重复出现,每面计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4个差错。每处多、漏2~5个字,计2个差错,5个字以上计4个差错。
③封一、扉页上的文字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相关文字不一致,有一项计1个差错。
④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
⑤外文、少数民族文字、国际音标,以一个单词为单位,无论其中几处有错,计1个差错。汉语拼音不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16159—1996)规定的,以一个对应的汉字或词组为单位,计1个差错。
⑥字母大小写和正斜体、黑白体误用,不同文种字母混用的(如把英文字母N错为俄文字母14),字母与其他符号混用的(如把汉字的O错为英文字O),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3处,计1.5个差错。
⑦简化字、繁体字混用,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3处,计1.5个差错。
⑧工具书的科技条目、科技类教材、学习辅导书和其他科技图书,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1993)的中文名称的、使用科技术语不符合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的,每处计1个差错;同一差错多次出现,每面只计1个差错,同一错误全书最多计3个差错。
⑨阿拉伯数字与汉语数字用法不符合《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1995)的,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2)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差错的计算标准。
①标点符号的一般错用、漏用、多用,每处计0.1个差错。
②小数点误为中圆点,或中圆点误为小数点的,以及冒号误为比号,或比号误为冒号的,每处计0.1个差错。专名线、着重点的错位、多、漏,每处计0.1个差错。
③破折号误为一字线、半字线,每处计0.1个差错。标点符号误在行首、行末的,每处计0.1个差错。
④外文复合词、外文单词按音节转行,漏排连接号的,每处计0.1个差错:同样差错在每面超过3个,计0.3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⑤法定计量单位符号、科学技术各学科中的科学符号、乐谱符号等差错,每处计0.5个差错:同样差错同一面内不重复计算,全书最多计1.5个差错。
⑥图序、表序、公式序等标注差错,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超过3处,计1个差错。
(3)格式差错的计算标准。
①影响文意、不合版式要求的另页、另面、另段、另行、接排、空行,需要空行、空格而未空的,每处计0.1个差错。
②字体错、字号错或字体、字号同时错,每处计0.1个差错:同一面内不重复计算,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③同一面上几个同级标题的位置、转行格式不统一且影响理解的,计0.1个差错;
④阿拉伯数字、外文缩写词转行的,外文单词未按音节转行的,每处计0.1个差错。
⑤图、表的位置错,每处计1个差错。图、表的内容与说明文字不符,每处计2个差错。
⑥书眉单双页位置互错,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⑦正文注码与注文注码不符,每处计0.1个差错。
上述规定,今后如遇国家有关权威部门修订,则以新修订的为准。
(社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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