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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话 人大代表逍遥法外凸现法律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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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大江网 发布时间:2008-05-08 02:52
人大代表逍遥法外凸现法律缺位

        河南省新郑市人大代表张一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郑州市公安局向新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对张一采取强制措施,但报告未获同意。在郑州市公安局再次提请许可对张一采取强制措施后,新郑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暂时停止张一执行新郑市三届人大代表职务。由于人大没有按照常规,正面许可对张一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一直没有采取措施(《中国青年报》6月6日)。

  人大不明确是否许可,只暂时停止了人大代表的职务,到底能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确实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一方面,既然停止了人大代表资格,当然就不是人大代表,那么,公安机关就应当按一般主体的身份来处理。这样,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对张一采取强制措施。另一方面,作为人大,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报告,无论决定是否许可,本应当作出明确的回复。答复不明确,公安机关没有明确的依据也确实不好操作。这一问题看似两个机关在这一问题上有不同的理解。其实,根本的原因在于相关法律的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35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公安机关如果是因为现行犯拘留人大代表应当向人大报告,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才必须经人大许可。但对于非现行犯的人大代表,公安机关是向人大报告,还是提请人大许可,该法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如果该法明确规定了对于非现行犯的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也得经人大许可或报告。那么,也就不会导致以上新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一个似是而非的决定。即使人大作出一个模棱两可的决定,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据法律要求人大明确作出决定。问题是《组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非现行犯的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和人大如何履行职责。

  因此,《组织法》应明确规定,对非现行犯的人大代表执行拘留,公安机关应经人大许可或报告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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